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协会施工机械安全分会
章程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本社会团体的名称是: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协会施工机械安全分会(以下简称本会)。
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:是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协会的分支机构。以建筑施工企业、建筑机械租赁企业、起重设备安装企业、施工机械生产厂家、有资格的检测单位为主要会员,是既有施工企业机械设备管理专业性的、又有建筑机械租赁行业性的、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组织。
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:高举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伟大旗帜,以经济建设为中心,坚持改革与发展,坚持科学发展观。遵守我国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政策。维护社会主义道德风尚,倡导爱国、敬业、守法,实现行业自律、提高会员素质,维护会员合法权益,为提高施工企业机械设备管理水平,确保安全生产,促进建筑机械租赁行业的发展做贡献。
第四条 本会业务上受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协会指导和监督管理,登记管理机关是杭州市民政局。
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:杭州市下城区京都苑18幢2单元3楼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:
(一)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、政策,以及行业有关法规、标准;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以及行业有关规定。
(二)研究国内外建设机械管理、使用及租赁方面的理论、政策,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和完善建筑机械租赁、管理的法律、法规,促进建筑机械租赁行业健康发展。
(三)组织制订建筑租赁市场规则,规范建筑机械租赁企业行为,促进建筑机械租赁行业自律。
(四)组织会员参观和考察;开展设备管理经验交流和表彰活动;进行设备租赁与调剂服务活动;增进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。
(五)举办各类培训班、专题研讨班,进一步提高施工企业机械设备管理水平喝职工技术素质。开展有关施工机械安全管理的技术咨询服务。
(六)为会员提供建筑机械租赁需求信息;提供建筑机械管理技术及法律、法规等咨询服务。
(七)维护行业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,定期发布行业最低限价,杜绝恶意压价,帮助会员单位排忧解难。
(八)认真贯彻建设部166号令合法使用专业承包资质。规范租赁、安装承包条款,向行业主管部门建言献策,加强行业监管。
(九)承办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和上级建筑业协会委托交办事项。
第三章 会 员
第七条 本会会员全部是单位会员。
单位会员:建筑施工企业、建筑机械租赁企业、建筑机械生产供应商、起重设备安装企业、有资格的检测单位等。
拥护本会的章程,自愿申请加入,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并经批准的上述单位,均可成为本会会员。
第八条 本会受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协会委托发展会员,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(二)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(三)由本会发给单位铜牌或会员证。
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有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;
(三)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;
(四)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五)有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的权利。
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决议;
(二)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
(三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出建议,提供有关信息;
(四)按规定交纳会费;
(五)完成本会委托交办的工作。
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铜牌或会员证。会员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,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的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;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四)确定协会工作方针及任务;
(五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须有2/3以上会员(或会员代表)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(或会员代表)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每届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协会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在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,对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负责。
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执行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的各项决议;
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
(三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;
(四)向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(六)决定设立工作机构;
(七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(八)领导本会开展工作;
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。
第二十条 本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由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协会提名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(二)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(三)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协会审查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5年(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最长不得超过两届)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2/3以上会员(或会员代表)表决通过,报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协会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负责人。
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、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;
(二)检查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(三)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;
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决定;
(三)决定工作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(四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:
(一)会费;
(二)捐赠;
(三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(四)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专题研究经费;
(五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二十七条 本会受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协会委托收取会员会费,最高为8000元。
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资产来源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三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接受财务审计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和财政部门、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协会的监督,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。
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三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三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审议。
第三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通过后15日内,报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协会批准后生效。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三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提议。
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提议须经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表决通过,并报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协会审查同意。
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,须在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协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四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协会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八章 附则
第四十二条 本会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。
第四十三条 本会章程自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协会核准、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之日起生效。
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1年 6月29日第一届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表决通过。